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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天津海关商品归类知识汇编

发布日期:2015-08-15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解决进出口企业在商品归类方面的难题,天津归类分中心特为企业编写了《天津海关商品归类知识汇编》,其内容包括商品归类方面的法律,政策,以及针对企业对归类方面的疑难问题所作出的解答。其目的是让企业加强对海关归类工作的了解,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归类疑难问题,加快通关速度,减少通关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天津归类分中心希望通过这本小册子为企业提供商品归类方面的帮助,希望进出企业将商品归类方面的难题反馈到归类分中心,我们将及时作出相应的解答。

 

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咨询电话:    

 

1~40  章   65205812    田德春    

 

41~71 章   65205835    洪静    

 

72~83 章   65205959    张秋生    

 

84~85 章   65205947    张世豪    

 

86~87 章   65205846    田耕    

 

87~97 章   65205833    闻玲

 

    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为服务企业,提高通关效率,设立了多项服务措施,“约束性预归类”就属于其中的一种,但很多企业还不清楚何谓“约束性预归类”,该项服务的服务对象,申报条件是什么,现解答如下:

 

    商品约束性预归类简称预归类属于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海关归类工作的前置行为,即指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完成商品的归类。它一项对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归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规定,我国海关: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进行商品预归类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资格: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商品:应属于一般贸易范围的进出口货物。

 

以上两条是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预归类一般应按以下办理

 

1、 首先是向海关申领并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一种固定格式的表,以下简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规定决定是否受理。为方便企业,目前的做法一般是由申请人直接将《申请书》提交给直属海关的归类部门受理并做出决定; 2、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允许填写一项商品,如需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应逐项提出;同时还规定,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3、异地申请问题:即接收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  

 

    有关申请人的权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要求; 2、申请人对海关做出的预归类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向做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请求; 3、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做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自决定签发起为一年; 4、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  

 

☆作为新成立的企业,对所经营商品的归类税号情况不了解,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

 

    一般情况而言,最方便的方式就是在互联网上到政府网站里的有关海关网站即可查询,如果自己查询还不太清楚,可以到所在地的专业报关行代为查询或直接到海关的业务部门进行咨询,需要注意的是您在去做归类税号咨询时,最好是携带有关商品的详细资料(包括如说明书、产品的构成组分、生产工艺或样品等),以便于接待人员能够给您作出较为准确的答复。 ☆企业进口一种商品通关时按照自己认为准确的税号进行了申报,现场海关关员审核过程中认为申报的税号不对,并最终按重新更改的归类税号征税放行了货物。当企业和海关对商品的归类税号发生分歧时,企业应采取何种方法进行解决。

 

    企业如果对现场审定归类税号不认可,想申述自己的意见,可以携带有关该商品的单据资料先到直属海关的归类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海关归类部门的专业人员会根据具体商品情况结合税则的归类原则给您详细的答复,如果发现海关归类有误,会按照一定的程序联系原征税海关进行更正,对于税款采取多退少补的政策。您如果对归类部门的答复不满意,还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当然,企业也可以不到归类部门进行咨询,而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在60日内直接向海关提出复议申请。 ☆  天津海关通关现场实行的“商品规范申报”政策,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同并给予了大量的配合,但有些企业还不了解“商品规范申报”的实质和目的,在申报过程中如何操作无从下手,现对“商品规范申报”解释如下:

 

    商品规范申报即申报的商品名称要完整齐全,能够反映出申报对应的税则税号商品的特征全貌,规格型号填写齐全准确,使海关能够较直接地了解所申报货品的属性构成,从而达到准确快速审单判定加快通关速度的目的。企业在商品申报的过程中结合税则中商品结构特点,给出准确反映实货状态的品名。根据商品的不同特征现提出几项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的指导性意见,望企业参照执行。

 

1、动植物产品必须表述清楚其种类和状态,如“××冻肉”、“××肉罐头”、“××鱼罐头”、“××水果饮料”、“××水果汁”等;

 

2、天然矿产品应详尽表述其状态,如大理石根据加工程度的不同会归类25章和68章不同的税号,申报时必须表述为“不规则大理石块”、“粗切大理石板”、“抛光大理石板”等;

 

3、对于单一化学品应该用标准的化学名称进行申报;混合化工产品应准确表述清楚具体种类、用途、功能、包装等,如“0.5公斤装粘合剂”、“2公斤装环氧树脂粘合剂”等,而不能笼统的申报为“粘合剂”,

 

环氧树脂粘合剂”等,而不能笼统的申报为“粘合剂”,使人不知所云。

 

4、皮革、木材等产品应标明具体种类、加工程度、状态特征等,如“柔制全粒面蓝湿牛皮革”、“盐渍带毛生羊皮”或“盐渍生羊毛皮”等;

 

5、对于单一材料型产品和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材料构成的货品应描述清楚其构成的形式、材料属性、各占的比例(重量比、尺寸比)以及税则归类所必须的状态、规格,如纸张的克重数、有无涂层、成卷或成张,纸浆纤维组份等,“聚乙烯塑料薄膜”、“聚氯乙稀人造革”、“聚氯乙稀合成革”;“××克成卷铜版纸”、“××克成张铜版纸”等;

 

6、纺织原料应明确纤维构成、状态、加工程度、必要的技术指标等。纺织制品应明确纤维组成、织造结构、制造工艺类型、每平方米重量、漂白、印染、印花情况,服装、鞋帽等制品应明确用途类型、面料结构、样式特点等;如“90克涤纶短纤漂白平纹机织布”或“涤纶短纤漂白平纹机织布(90克)、“晴纶机制地毯”、“羊毛簇绒地毯”,而不能笼统的申报为“地毯”;

 

7.贱金属材料产品应明确具体材质或必要的

 

    在元素成分组成、加工工艺和加工程度、用途等(如材料类产品还应阐述规格尺寸(厚度、宽度、成张成卷等)、有无涂层及涂层类型,制成品应明确其构成特征、详细种类、实际具体用途等)。如“冷轧普通钢卷板”、“冷轧普通钢铁平板”、“电镀锌钢板”,并且还应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清楚具体的长宽厚度等数据指标;

 

8、塑料、橡胶、木、纺织、玻璃、贵金属及贱金属类等的制品,应注明其材料属性,如“把手”,应申报为“塑料把手”或“木把手”等;

 

9、对于机电类型的产品应描述清楚其全部功能、工作原理、技术功效(如电机、发动机的功率,制冷机器、空调等的制冷形式、容积、制冷量或能力等),用途等;

 

10、对于第87章的车辆应首先确定其类型,对于客运机动车和主要用于载人的小汽车,应描述清楚其发动机种类、坐位数、汽缸排气量等技术指标,货运机动车应明确发动机种类、总重量,汽车零部件应明确其使用的车型。

 

☆  近日有货主反映对于《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中第二十六章“铜矿砂”的归类税号不是十分了解,不清楚26030000.10    铜矿砂及其精矿(黄金价值部分)和26030000.90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区别。

 

    根据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精铜矿中往往具有黄金伴生矿,黄金成分在合同中必须单独作价,进口时应对该批货物按商品编号26030000.10(铜矿砂及其精矿中的黄金价值部分)和26030000.90(铜矿砂及其精矿中的非黄金价值部分)在同一报关单内分项申报,数量也按价值同比例分拆。应计入完税价格的其他费用按两者的价值比例分摊。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在进口前填写《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并书面说明作价情况,同时向海关提交以下有关单证: (一)分别列明矿砂所含黄金及其他成分各自比例或含量的商检证书;

 

(二)单独列明矿砂所含黄金成分价值的合同或发票;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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