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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企业申请办理预审价手续办法介绍

发布日期:2015-08-21

        为进一步加快进口货物通关速度,天津海关制定《天津海关简化企业合法进出口审价手续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预审价制度。根据该制度,海关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认定,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签约后货物实际进口前,到海关办理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预审核手续,海关有关部门审核后制发预审价决定书。在货物实际进口通关时,现场海关按预先审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实现货物便捷通关的一种前置管理措施。

 

一、我关享受本办法的企业范围:1、A级企业;2、B级企业中信誉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三资企业;进口商品种类单一,数量较大,进口相对稳定的外贸专营公司;3、其它经海关审核认定可以享受本办法的B级企业。

 

二、申请预审价资格的企业要求:

 

1、能认真如实向海关申报,在海关信誉较好,未出现欠税及近两年未出现违反海关规定和违法情事;

 

2、经营较好,连续两年未出现亏损;

 

3、有关会计科目、帐册、报表清楚,业务档案齐全,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4、与海关配合较好,能满足海关后续管理需要的;

 

5、能提供银行的资信证明,且资信良好的;

 

6、如有必要,能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的;

 

7、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企业不得对海关提出异议。

 

三、商品范围:海关一、二级风险参数商品以外的品种单一、数量较大的大宗商品。

 

四、办理程序:

 

1、企业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享受简化审价报批手续企业备案登记表》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均为复印件)报送商品价格信息处。必要时,可根据企业的情况,由商品价格信息处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由现场征收。

 

2、商品价格信息处在接到企业申请后要认真审核有关栏目,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关长审批。

 

3、企业获批准后,须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报关前,如实填写《**企业申请按合同价格征税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随附提(运)单发票、箱单、合同、保险单、信用证、结汇单据等共两套单据,报送至价格信息处审核。若保险单、信用证、结汇单不能及时提供,应保证在付汇后60日内向价格信息处规定时间内迅速提供。

 

4、商品价格信息处应仔细认真审核登记表及随附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并于接到《登记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是否同意的意见通知企业。特殊情况可延期,但不得影响企业报关。企业也不得以此为由作为未报关或影响通关的原因。

 

5、货物通关后,企业应及时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它单据提供给商品价格信息处。

 

6、若海关经查发现预审价企业的实际进口情况与申请不符的,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停止对该企业执行本办法。若有违反海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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