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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归类化验环节的四大瓶颈

发布日期:2015-08-27

归类化验工作的科学严谨是海关正确执行国家关税政策、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审价合理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基础。海关化验作为商品归类的技术保证和有力支持,在严密监管、打击走私商业瞒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归类化验技术操作需要一定时间,对送检化验、报送归类问答的货物必然在通关速度和贸易效率上有所影响。申报缺陷、疑难归类、送检化验、服务效率已成为影响通关速度的四大瓶颈。

 

    申报缺陷 影响通关速度的第一瓶颈

 

    申报缺陷主要是指进出口货物相对人在申报时不能按照海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直接影响商品归类的商品品质信息等资料,造成海关业务现场不能在第一时间确定归类税号。遇到这种情况海关业务现场往往要求报关员提供相应技术资料,报关员再通知货主紧急传真技术资料后再送达海关,如此往复至少延误4个工作小时的通关时效。申报缺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守法企业因申报疏忽遗漏技术资料,经及时补充确定归类后可迅速通关。个别企业为达到降低税赋的目的故意隐瞒商品技术信息,在几个相关税号间滑动游走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海关归类站在依法监管、依率计征、通关提速的第一闸口,由于申报缺陷更加重了严谨归类和通关速度之间的矛盾。为彻底解决通关时效问题,作为海关总署设立在北方片的全国四个区域性归类化验服务鉴定机构之一,天津海关归类分中心在对当前报关单数据进行细致核查的基础上,在关区范围内提出“规范申报”要求,完成商品规范申报条目40余种,印发《手机零部件》、《汽车零部件》等专题规范申报手册发放业务现场,在减轻业务现场归类压力、提高通关速度上取得了显著收效,真正做到了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疑难归类 延误通关速度矛盾焦点

 

    由于新商品、新技术的不断推出,海关业务现场关员不可能在仅审核电子报关单数据的几分钟之内就决定企业申报归类税号的正确与否,因疑难商品仅凭关员现场核定税号存在多征或漏征的隐患,归类问题影响通关速度的矛盾时有发生。海关现场遇有疑难归类情况往往采取报送归类问答书的形式解决。如归类问答确定税号与企业申报税号不同,还需要更正再次申报,通关延误至少一至两天。企业怨海关通关效率低、海关嫌企业归类能力差。如此往复直接影响了贸易效率。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通关事务部经理戴清在谈到疑难归类影响通关速度时深有感触。由于该公司进口商品存在种类多、规格全、技术新、换代快的特点,现代企业物流发展又要求周转快、零库存,像摩托罗拉公司这种动辄一单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规格品种,以往即使碰上疑难归类商品报送归类分中心,最快也要一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或多或少地影响了企业的贸易效率。天津分中心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推出了进出口商品申报前预归类、归类预审核工作制度,在通关前解决所有进出口商品归类税号问题。由于2003年以来预归类工作制度的实行,对摩托罗拉的物流发展带来深远影响,至目前为止已帮助摩托罗拉所属六个分厂审定进口商品预归类13000余条,为该公司及时进行产品调整、市场占位和区域扩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海关化验 让企业最头疼的等待

 

    货物进出口一旦进入查验放行环节,货主最为担心的是被通知取样化验。取样送检、反复联系、传真资料自不必说,单等化验结果网络上发布后再确认税号放行一般需要1~2天。为积极改变口岸通关效率,该中心所属化验中心在加强实验室制度建设,提高技术鉴定能力的同时,按照企业分类管理通行做法,提出并实行了将化验时间前置后移,即进口留样化验放行、出口预化验工作制度。具体为:凡在天津口岸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守法经营企业,如进口商品需化验鉴定时,企业可凭与海关签订的《留样化验》协议享受货物按照申报放行,海关留样化验待遇。对企业出口可能涉税涉证的商品,天津海关化验中心采取出口预化验工作制度,即企业在出口货物集港前向出口地海关提出归类化验申请,在保证化验样品与实际出口货物一致的前提下,出口地海关凭化验中心出具的《化验鉴定证书》径直放行。“前置后移”的实施在严密监管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守法经营企业的通关速度。

 

    服务效率 直接决定贸易效率的最大瓶颈

 

    服务效率一直是服务者最担心的问题。有时工厂里的加班加点就为赶上出口船期,连续运转的生产线急待进口原料的应急补充,要求海关的服务效率不断提高。为适应大通关作业模式下对海关归类化验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天津海关通过转变归类化验职能管理实现方式,提出归类化验时效承诺工作制度。即对业务现场关员或海关管理相对人提出的归类化验问题实行业务人员首问负责制度,并郑重承诺在收到完整归类问答或送检化验样品后,一般情况下保证《归类问答书》或《化验鉴定证书》在6个工作小时上网发布,遇有特殊难以解决的归类化验问题,提出初步归类化验意见,保证报送归类或化验的进出口货物及时放行。首问负责承诺制的实行,切实收到了推进监管效能与促进守法自律并重、提高职能作用与拓宽服务范围并举的效果。(作者:  海关总署:高瑞峰    天津海关:王秀禄)

 

    相关链接

 

    商品预归类已经属于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海关归类工作的前置行为,即指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完成商品的归类。它是一项对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归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规定,我国海关: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进行商品预归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资格: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二)申请的商品:应属于一般贸易范围的进出口货物。

 

    以上两条是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预归类一般应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首先是向海关申领并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一种固定格式的表,以下简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规定决定是否受理。为方便企业,目前的做法一般是由申请人直接将《申请书》提交给直属海关的归类部门受理并做出决定;

 

    (二)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允许填写一项商品,如需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应逐项提出;同时还规定,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三)异地申请问题:即接收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

 

    有关申请人的权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要求;

 

    (二)申请人对海关做出的预归类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向做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请求;

 

    (三)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做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自决定签发起为一年;

 

    (四)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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